(2016)辽088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冷洪武与黄玉生、张建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洪武,黄玉生,张建权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51号原告冷洪武,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同志村。原告黄玉生,男,1963年7月3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建权,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同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洪武诉被告黄玉生、张建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