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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与杨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杨永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3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419号。负责人钟新家,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朝波,该行职员,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委托代理人韦廷明该行职员,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杨永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与被告杨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茂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