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梅与胡彬、高传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梅,胡彬,高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1397号原告:杨梅,女,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胡彬,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高传秀,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胡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与被告胡彬、高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 判 长 阮福全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人民陪审员 张宇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