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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梅与胡彬、高传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梅,胡彬,高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1397号原告:杨梅,女,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胡彬,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高传秀,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胡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与被告胡彬、高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 判 长  阮福全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人民陪审员  张宇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