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2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自俤与徐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自俤,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魏自俤,男,193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镇八一六北路***号-2。身份证号码:3501221937********。被执行人徐强,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申请执行人魏自俤与被执行人徐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自俤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闽0122执6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强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凤城镇北门街文明西路230号房屋。现因上述房屋财产难以在短期内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玮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