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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213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020元因没有实际保全财产亦退还原告,共计3620元退还原告朱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余小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