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37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高宇与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宇,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3791-3号申请执行人:高宇。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被执行人: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施永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执民第379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吉县孝丰镇凤祥名城1幢1-1002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孝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3)第08684号]。2016年6月9日,竞买人俞君(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南北庄村南北庄自然村201号,公民身份号码××)以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了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吉县孝丰镇凤祥名城1幢1-1002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孝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3)第08684号]归买受人俞君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俞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俞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