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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斌与王长林、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王长林,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337号原告陈斌,男。被告王长林,男。被告张颖,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王长林、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千九百元、保全费二千二百元(原告陈斌预交),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柳 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