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斌与王长林、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王长林,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337号原告陈斌,男。被告王长林,男。被告张颖,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王长林、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千九百元、保全费二千二百元(原告陈斌预交),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柳 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