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6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蒋斌与郏红卫、时瑞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斌,郏红卫,时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519号申请执行人蒋斌。被执行人郏红卫。被执行人时瑞芬。申请执行人蒋斌与被执行人郏红卫、时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郏红卫、时瑞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蒋斌借款本金172873.39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1日起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5日起算;以32873.39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8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420元,由被告郏红卫、时瑞芬负担34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郏红卫、时瑞芬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郏红卫、时瑞芬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蓬曦园瓦浦新村XXX号楼XXX室(产权证号为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18年4月28日届满;该房产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另本院将被执行人郏红卫、时瑞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