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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卜辉与朱田斌、赵献锋、童天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辉,朱田斌,赵献锋,童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11号之一申请人:卜辉,男,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朱田斌,男,汉族,住无城镇。被执行人:赵献锋,男,汉族,住无城镇。被执行人:童天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6)皖02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田斌、赵献锋、童天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田斌、赵献锋、童天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田斌、赵献锋、童天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9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