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锐敏与黄育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锐敏,黄育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黄锐敏,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列XXXXX3036。委托代理人许杰华、陈晓涛,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育鑫,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列XXXXX3033。黄锐敏与黄育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下同)31225.9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粤5202执187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但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有号牌为粤V×××××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但被另案查封。除此,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的车辆被另案查封,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协助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2执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子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