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喜兰与胥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兰,胥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300号原告姜喜兰,住依安县。被告胥岩,住依安县。本院受理了原告姜喜兰与被告胥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打消了2016年向被告索要土地的请求,故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喜兰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