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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喜兰与胥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兰,胥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300号原告姜喜兰,住依安县。被告胥岩,住依安县。本院受理了原告姜喜兰与被告胥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打消了2016年向被告索要土地的请求,故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喜兰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