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6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日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大贵、沈阳金照铭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日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大贵,沈阳金照铭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194号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日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达,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诗园,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大贵,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号。被告:沈阳金照铭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8号。法定代表人:张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日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大贵、沈阳金照铭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大贵、沈阳金照铭灯饰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大贵、沈阳金照铭灯饰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械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