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承树与王祥洲、徐正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承树,王祥洲,徐正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承树,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包河区。被执行人:王祥洲,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正瑞,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林承树与王祥洲、徐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02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