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建征与吴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征,吴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征,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吴建鹏,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生。王建征申请执行吴建鹏借贷一案,(2015)卢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数额为15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判���员郭新波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