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艳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3民初959号原告方艳,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荆陵,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方艳诉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端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芦陵学府6#楼编号为02的车库转让给原告,车库面积为25.43平方米,单价为3145.89元/平方米,总价为8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将车库全部转让费支付给被告,车库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前。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车库转让费,而被告至今都未向原告交付车库。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库转让费80000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工商查询信息,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证据三:《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合同价款为80000元,交付车库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前。证据四: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车库转让款80000元。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当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其证据真实可信,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芦陵学府6#楼编号为02的车库转让给原告,车库面积为25.43平方米,单价为3145.89元/平方米,总价为8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将车库全部转让费支付给被告,车库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前,被告应保证车库按时交付;合同自原告付清车库全部转让费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在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车库转让费,被告没有按约向原告交付车库。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未履行交付车库的义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车库转让费80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没有到庭,本案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将芦陵学府6#楼编号为02的车库转让给原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按约付清了车库全部转让费,双方所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履行交付车库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车库转让费8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无事实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方艳与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二、由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方艳车库转让费8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 端 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