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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34号申请人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30864660U。法定代表人何晓利,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东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2223338F。法定代表人种道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王小玲50000元的存款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小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合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