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尼亚孜.吐热克与被执行人王述容,徐川东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亚孜.吐热克,王述容,徐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尼亚孜.吐热克,男,维吾尔族,1954年1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执行人王述容,女,土家族,1965年8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执行人徐川东,男,土家族,1992年3月出生,现住轮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尼亚孜.吐热克与被执行人徐川东、王述容支付令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60000元后,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徐川东、王述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尼亚孜.吐热克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予以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5)轮民督字第69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尼亚孜.吐热克对被执行人徐川东、王述容享有3546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图尔贡·约麦尔审判员 李 世 军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