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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武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武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903号原告武某某,男。被告武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武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