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x磊与洛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洛阳市X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36号唐宫大厦1109号。法定代表人高欣雯。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21235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审判员 马宏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