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324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