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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泰安鸿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鸿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419号原告泰安鸿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法定代表人冯兆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卫峰,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男,198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鸿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鸿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鸿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