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与张家民,熊朝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熊朝正,谢贤珍,张家民,张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5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10232708,负责人孙明贵,系该行行长,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百成街1号附2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朝正,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日,居民,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谢贤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张家民,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8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张雄,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诉被告熊朝正、被告谢贤珍、被告张家民、被告张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朝正、被告谢贤珍、被告张家民及被告张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 恒人民陪审员 张洪玉人民陪审员 向守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潜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