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潘轩娣与陈康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674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463。被告陈某,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631。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未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