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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潘轩娣与陈康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674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463。被告陈某,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631。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未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