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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宗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48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茹光,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凤,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