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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某、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