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某、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