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德英与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宋德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孔村*组。法定代表人夏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字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睿、袁红文、代理审判员张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鄢 睿审 判 员 袁红文代理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周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