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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姜坤与海伦市热电总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坤,海伦市热电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姜坤,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法定代表人,李友江,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坤与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