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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岳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337号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大庆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华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国生,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张鑫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珂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