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景超与徐传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超,徐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44号申请人李景超,男,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徐传友,男,汉族,住宁陵县。申请人李景超申请执行徐传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