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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家口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家口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03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北路13号院综合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705000003394。法定代表人:孙进昌。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家口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3019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