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定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钱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郦挺。被执行人付定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定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