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凤霞、姜金发等与江西视立明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霞,姜金发,魏巍,江西视立明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进军,胡云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814号原告:郭凤霞,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姜金发,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魏巍,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江西视立明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北路818号青湖国际大厦一层东侧乐豆家旁。法定代表人:李进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进军,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胡云华,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霞、姜金发、魏巍与被告江西视立明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进军、胡云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霞、姜金发、魏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视立明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进军、胡云华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姜金发、余继文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凤霞、姜金发、魏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视立明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进军、胡云华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姜金发、余继文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