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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启展与被执行人陈进晖、陈超群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启展,陈进晖,陈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肖启展,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陈进晖,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超群,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肖启展与被执行人陈进晖、陈超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启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进晖、陈超群偿还借款57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进晖、陈超群尚欠申请执行人肖启展575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CD66**福克斯牌小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未扣押,现已移送交警布控。被执行人陈进晖、陈超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