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秋红与被执行人王近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秋红,王近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82号申请人叶秋红被执行人王近人申请人叶秋红与被执行人王近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死亡,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7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