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来保、胡国术等与赵振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保,胡国术,赵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来保,男,汉族,1950年4月21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胡国术,女,汉族,1946年3月2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赵振龙,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王来保、胡国术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振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来保、胡国术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王来保、胡国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