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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浙江皕盛塑胶有限公司、上海众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皕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1008号。法定代表人:王必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众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座507室。法定代表人:朱先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皕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众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未发现房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8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