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民初4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树仁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8日订婚,同年12月21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9月,双方生育一女名叫丁某甲。2007年11月,双方生育一子名叫丁某乙。2010年4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原、被告购置农用车一辆。由于婚前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结婚仓促,且原告从小在内蒙古包头长大,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基础,交流习惯均存在很大差异。不管因为何时,原、被告说话就得争吵,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能说在一起的事情。被告还曾出手打人,且其作为两个孩子父亲,不思上进,致家庭生活出现困境。但原告为了孩子及家庭,每次都忍气作出让步。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无悔改之意,不尽丈夫及父亲职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由其各自抚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3.遗赠协议复印件1份。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8日,双方订婚。同年12月21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9月,双方生育一女,取名丁某甲;2007年11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现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均在某村小学读书。2010年4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由其各自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经人介绍订婚、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生育两个孩子,婚姻基础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的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互敬互爱,互相体谅信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构建和谐家庭,以期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树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