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方载博与何红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载博,何红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843号原告方载博。被告何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载博诉被告何红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载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载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载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方载博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