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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方载博与何红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载博,何红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843号原告方载博。被告何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载博诉被告何红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载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载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载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方载博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