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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岳连高与左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连高,左海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613号原告岳连高,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左海鑫,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连高与被告左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连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岳连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连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岳连高负担275元,退付原告岳连高275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