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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曹辉,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辉。原审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句容开发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曹辉、原审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华阳街道办)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句容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是涉案道路的管理人没有依据。2013年4月1日,华阳街道办将涉案道路所在的杜家山村委托申请人进行管理,杜家山村从行政隶属关系上仍然属于华阳街道办,涉案道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也应当仍然归属华阳街道办。2、涉案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均由华阳街道办完成,道路的质量问题在2013年4月1日前即已存在,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因道路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要求再审。依法撤销(2015)句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曹辉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曹辉没有答辩。原审被告华阳街道办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6月17日,曹辉骑电动自行车在句容经济开发区小河头王自然村经过损坏凸起的水泥路面时摔倒受伤。事发路段属句容经济开发区杜家山村委会下辖区域。根据句容市人民政府句政发[2013]34号文件,该村自2013年4月1日起己委托句容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句容开发区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没有尽到养护责任,对曹辉的身体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句容法院判决句容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句容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原审判决错误没有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成宝春审判员  章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