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童家家、秦志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童家家,秦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家家。被执行人秦志珍。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童家家、秦志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童家家、秦志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999.98元,支付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611.25元及滞纳金2344.7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二、被执行人童家家、秦志珍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692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执行人童家家、秦志珍抵押的苏E小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9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诉讼费3094元,由被执行人童家家、秦志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童家家名下有苏E汽车1辆,该车已被法院查封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62969.9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