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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马群力与任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群力,任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马群力,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永德,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人马群力与被执行人任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申请人马群力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任永德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马群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永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 董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