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高文,于桂琴,高喜凤,高喜华,高喜君,高希付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某,高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830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肇东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肇东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肇州县。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龙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