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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建武与杨妙利、谢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武,杨妙利,谢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16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武,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妙利,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汉国,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12月23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建武与被执行人杨妙利、谢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妙利、谢汉国应支付欠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录至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妙利、谢汉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1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