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建武与杨妙利、谢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武,杨妙利,谢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16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武,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妙利,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汉国,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12月23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建武与被执行人杨妙利、谢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妙利、谢汉国应支付欠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录至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妙利、谢汉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1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