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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331号原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万军,董事长。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立贵,董事长。被告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健。被告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健。被告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健。被告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健。被告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峰被告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健。被告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即成都市新都区,且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本案的担保责任被告,故依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地应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提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新都区,合同履行地亦在成都市新都区,经审查属实,故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