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松男、赵春松与安永吉、崔惠顺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赵春松,安永吉,崔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821号原告李松男原告赵春松被告安永吉被告崔惠顺原告李松男、赵春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永吉、崔惠顺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李松男、赵春松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永吉、崔惠顺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文锦顺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由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