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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194号起诉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号*座。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起诉人单位职工。起诉人诉称,2012年9月20日游进珍向起诉人申请办理信用卡,种类为普卡。起诉人核准并向游进珍发放了卡号为62×××09的信用卡,游进珍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游进珍于2014年9月18日起产生逾期,透支本金为9018.24元,截止2016年6月21日,游进珍尚欠起诉人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018.24元、利息3574.75元、滞纳金19876.91元。游进珍未依约偿还欠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决:一、游进珍偿还截止至2016年6月21日借款本金9018.24元及利息3574.75元、滞纳金19876.91元,(2016年6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经审查,本院认为,游进珍未依约偿还信用卡欠款达9018.24元以上,且经催讨仍未归还,其行为存在恶意透支的可能性,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光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顺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