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祝细玉与柯连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细玉,柯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祝细玉。被执行人柯连强。申请执行人祝细玉与被执行人柯连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344.31元,未执行标的额6344.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风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