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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玉洁与马树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洁,马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洁。被执行人:马树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树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622848**********479账户上的存款21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