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玉洁与马树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洁,马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洁。被执行人:马树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树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622848**********479账户上的存款21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