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毛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毛娟,倪敬峰,刘旭秋,王一雅,贾洪章,郭玉柱,刘丽,张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675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刘伟,居民。被告毛娟,居民。被告倪敬峰,居民。被告刘旭秋,居民。被告王一雅,居民。被告贾洪章,居民。被告郭玉柱,居民。被告刘丽,居民。被告张恩东,居民。本院依据(2016)鲁1324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倪敬峰、毛娟、王一雅的银行存款,因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办理质押担保,需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倪敬峰、毛娟、王一雅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志侠 关注公众号“”